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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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韩亮董事长递交的提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讨

2019.10.16 2723

为深入学习领会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系列指示精神,引领青年企业家在创新创业浪潮中施展才干、展示风采,2016年5月29日至6月4日,江苏省青年商会与国家行政学院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为期一周的江苏省青年企业家“双创”专题培训班。培训期间,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省青商会副会长、集团董事长韩亮参加“民间资本投资问题座谈会”并递交提案,其中两议题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讨,得到领导高度重视。


附提案内容:

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等问题的对策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随着国家对民间资本投资的不断引导和拉动,配套鼓励政策的不断出台与完善,民间资本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我国除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行基础设施投资PPP模式,意在吸纳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来,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本人有幸于2016年6月1日在“双创班”学习期间参加“民间资本投资问题座谈会”,现就本人办企近二十年的感受提一些想法和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民间资本准入难的问题

 今年五月份,为推动民间投资政策落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院派出9个督查组分赴18个省区市,要求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本次督查重点围绕九个方面展开,其中就涉及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和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看上央企、国企高大上的标签,内心对民营资本采取排斥的态度,导致在众多领域民资准入门槛高、困难多、阻力巨大。

 目前,政府实施的绝大部分PPP项目均由央企、国企垄断,投资和回购均为国有资金,就如同一个人的钱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背离了中央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初衷,极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之央(国)企与民企在管理模式、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不同,上缴国家利税以及所产生的整体经济效应也有很大差异(初步测算,同一个基础设施项目民企获得的利润至少是央、国企的二到三倍)。所以说,PPP项目由央企、国企一家独大的局面,既不利国、也不利民。

 建议:对PPP项目民资投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且不得低于一定限额;即使10%的股份,民企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项目管理。央企国企也可利用民营企业在成本控制上的优势,开源节流、提高效益、增加税额。同时要将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范畴,通过多种手段最大限度解决民资准入难的问题、提升民营企业的地位,真正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

 

 二、关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国家大力推行PPP模式的大背景下,国企、央企的融资渠道丰富、资金实力雄厚。而民营企业在地方政府普遍未能按合同兑付款项的情况下,融资问题更成为提升发展的主要瓶颈。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手续繁杂、审批严苛、利率奇高,加之抵押担保等多重限制,导致民企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剧。有些民企在正规途径贷款无门的情况下,被逼通过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方式高息获取资金,严重降低了民营资本的发展活力,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

 建议:民营企业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国有企业无可比拟的创造性思维和成本管理优势。政府可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在回笼应收账款及在融资发展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的待遇。

 (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以打造诚信政府为契机,营造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

 (二)在解决方式上,可考虑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在政府工程款兑付确有困难时,应允许并鼓励企业利用自身债权向银行融资(因为是政府欠款,融资额可达债权的80%,甚至100%),债务人(一般均为地方政府或其下设机构)负有无条件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担保的义务;债权融资如有政府担保,风险低、有保障,对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也应作相应规定,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不动产管辖权的问题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施工(投资)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不能再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协商约定,如此将导致政府履约意愿降低,进一步加剧链条式债务,甚至产生社会失信、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问题,原因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一般均由地方政府主导建设,如政府拖欠工程款,必然导致拖延之风由施工(投资)方向供应商、施工班组以及下游一系列关联企业漫延,从而引发“链条式”债务和集体失信。施工(投资)方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按照该司法解释只能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由于地方法院与所在地政府存有一定的依附关系(人事、经费等),针对起诉本地政府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愿受理,受理了也可能不公正判决,判决了又可能执行不了。

 建议: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诚信体系建设已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政府是全民诚信的建设者和引领者,国家应出台诚信政府的考核机制,让各级政府讲诚信、履承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所谓“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就如同国家对违法干部采取异地审判制度一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纠纷应由原告(企业和政府均可)所在地法院管辖,以确保双方有效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规避被告对管辖法院可能的干预,使其不敢、不能、不愿侵权违法。这对纠纷解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均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四、关于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点建议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但因为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保有量却相对贫乏。因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国内所有宾馆客房的水、电供应是无限量的,水电费用均包含在房价内,这就导致许多住店客人无节制地使用室内的水电资源,尤其夏冬两季,即使客人外出,也会将空调打开以保证回房间后的舒适性。虽然每间客房的资源消耗量不大,可是放眼到全国来看,上万家星级酒店,约两百万间的客房数量,却因现行的无限量供应水电导致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建议:可以通过酒店行业协会或国家有权部门,修改现行的酒店收费标准,将房价和水电价格分开计取,其中水电单独计量并测算一个合理的额度,退房时,节约退还、超标自付。

 如能推行客房水电单独计费制度,有理由相信,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房客的行为,将极大减少客房热水、空调的使用量和碳排放,有利于厉行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缓解目前所面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宏大建设集团 韩亮

二o一六年六月十日